喜爱超级英雄电影的朋友们应该对绿灯侠并不陌生。
《绿灯侠(Green Lantern)》电影于2011年在国内上映,影片改编自DC漫画公司漫画,于2011年6月17日在美国上映。
影片讲述了宇宙间有一群维护宇宙治安的“绿灯军团”,每个成员都有了一枚神奇的戒指,可以随心所欲的变出各种东西或实现任何目的。试飞员哈尔·乔丹机缘巧合下被绿灯侠的戒指召唤,成为“绿灯侠”的一员,负责保卫地球和银河地区的治安的故事。
没想到“绿灯侠”却悄悄开起了灯具厂。原来是兴宁市时新灯具厂申请注册了“绿灯侠”商标,并率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
经过一段时间的证据收集。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绿灯侠”商标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原告时新灯具厂注册的第10995845号“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绿灯侠》电影于2011年10月在国内上映,累计票房6300余万元,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广东兴宁市时新灯具厂于2012年5月申请注册“绿灯侠”商标,此时“绿灯侠”作为电影名称和角色名称均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时新灯具厂在后申请的“绿灯侠”商标与电影名称及角色名称“绿灯侠”标识相同,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灯泡、电灯”等商品与《绿灯侠》电影作品中主要道具“提灯”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所以时新灯具厂在使用该诉争商标时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考虑,时新灯具厂申请注册“绿灯侠”商标损害了他人就《绿灯侠》电影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所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商标维持无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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